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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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49號聲請人 林淄寒 代理人(法扶律師) 林晉佑 律師相對人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林圭宏 相對人新北○○○○○○○○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相對人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才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本文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資力顯有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63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本案訴訟部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所主張之本案事實,仍須經本院調查,方可得知勝敗之結果,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