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小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小字第440號

原告 張少軍

被告 張子羚 應受送達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信託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民事庭(含花蓮簡易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補償信託管理費事件,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蔡承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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