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66號
原告 沈生貴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被告 黃子鄉
廖○○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提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二、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丁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