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3年度花原簡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66號

原告 沈生貴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

被告 黃子鄉

黃淑娟

廖○○

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提出花蓮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補正被告姓名年籍資料。

二、提出原告之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丁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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