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更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幸潔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