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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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
原告 陳劉淑貞
被告 林淵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4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為由而為無罪判決,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3號判決可稽。參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