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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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7號

原告 陳劉淑貞

被告 林淵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4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其犯罪不能證明為由而為無罪判決,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3號判決可稽。參照上開說明,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非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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