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7號
原告 周志珍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
被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