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87號

原告 周志珍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

被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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