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10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辭任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限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