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4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乙○○

上列抗告人與甲○○間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4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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