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4326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葉正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參萬陸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439,704元│107年7月18日│13.5%│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002│96,521元│108年7月11日│17.49%│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400元,延滯第二個││││││月以新台幣500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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