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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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599號債權人中天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尚賢 債權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債權人 許茂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清顯吳宏偉吳清貴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 伍佰 元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於督促程序中,法院僅就聲請之合法要件及債權人之主張於法律上有無理由為書面形式審核,並不作實體事實之調查。又督促程序雖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然其本質仍屬非訟性質,故督促程序之審查,僅採形式審查,至債權人之請求內容,有無理由,事涉實體事項,非屬辦理支付命令核發之非訟法院所得審究。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吳清顯、吳宏偉、吳清貴為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1278建號房地合計持有三分之二所有權人,債權人三人因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拍賣取得三分之一所有權,債務人自取得所有權原因發生之日即民國(下同)98年9月21日、100年2月9日起即居住於上開不動產至今,故債務人等三人受有上開房地三分之一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租金等情。
三、惟查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查本件債權人固主張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所載,最近四年度鄰近位置、相近屋齡、相同型態之透天厝,及主張依上開房地所處地點等,推估出每坪租金應為若干,然上開事項事涉實體事項,債務人所受利益及債權人所受之損害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不具「一定」性而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故債權人本件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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