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志明所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519號、99年度上易字第1273號、100年度上易字第806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2579號、99年度易字第535號、100年度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⑴拘役30日,如易│││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科罰金,以新臺幣│││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1,000元折算1日│││日(3罪)│日(5罪)│⑵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7罪)│││││⑶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⑴98年6月5日│⑴97年10月底某日│⑴98年1月10日││)│⑵98年9月初某日│⑵97年底某日│⑵98年3月14日│││⑶98年9月19日│⑶98年8月9日│⑶98年4月間某日││││⑷98年9月11日│⑷98年4月間某日││││⑸98年9月21日│⑸98年4月中某日│││││⑹98年8月16日│││││⑺98年8月28日│││││⑻98年9月15日後│││││之不詳時間│├──┬────┼────────┼────────┼────────┤│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2609│98年度偵字第3317│98年度偵字第3317││││4號│7號│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579│99年度易字第535│99年度易字第535││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30日│99年4月12日│99年4月12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51│99年度上易字第12│99年度上易字第12││決││9號│73號│73號││├────┼────────┼────────┼────────┤││確定日期│99年3月10日│99年7月7日│99年7月7日│└──┴────┴────────┴────────┴────────┘┌───────┬────────┬────────┐│編號│四│五│├───────┼────────┼────────┤│罪名│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拘役20日,如易科│││易科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1,│││幣1,000元折算1│000元折算1日(│││日(2罪)│8罪)│├───────┼────────┼────────┤│犯罪日期(民國│⑴97年11月中旬某│⑴98年4月間││)│日│⑵98年6月1日│││⑵98年9月22日前│⑶98年7月初│││後之不詳時間│⑷98年7月18日││││⑸98年8月間││││⑹98年8月下旬某││││日││││⑺98年8、9月間││││⑻98年9月中旬│├──┬────┼────────┼────────┤│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9年度偵字第3056│99年度偵字第3056││││8號、第30569號│8號、第3056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47│100年度易字第4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決││806號│806號││├────┼────────┼────────┤││確定日期│100年5月30日│1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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