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16號
101年度訴字第59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政偉選任辯護人張漢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載「處有期徒刑陸月」前,應補充「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本案被告經判處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本院業於原判決事實欄中敘明其構成累犯之刑案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紀錄,並於理由欄壹、三、(二)詳論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於適用法律欄列有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堪認本裁定主文欄所示應予補充之內容顯係原判決主文欄所漏載。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怡安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