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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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 呂秉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清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09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