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8號聲請人 王明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2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86NX000000018002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87NX0000000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