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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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暐
李旼 李晧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 楊思穎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易字第13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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