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玟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玟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上述案件經同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71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前開案件經同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9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甫於民國98年8月2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950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0年3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11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10月1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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