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7號聲請人 梁林美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31號公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谷貞豫┌──────────────────────────────────────────────────┐│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00─五│股票│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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