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34號聲請人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利冠蔚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南崁分行│99年10月15日│897,060元│DR五0三一六八│││1│ 司吳育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