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交上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勝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勝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述具體理由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田勝益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雖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書狀,然於該書狀中並未具體敘述不服原判決之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