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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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028號聲請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附表:97年度除字第202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001│長鴻營造股│兆豐國際商業銀│97年2月25日│97年3月25日│1,911,299元│EC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松山機場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