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3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駿達國際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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