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帳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間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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