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致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列附表三,應更正如後附附表一、二、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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