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附表減刑後宣告刑欄所載,如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3所載之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1、2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檢附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