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格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6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林秉暉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