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 許俊豪 因受刑人乙○○犯搶奪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民國97年4月2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