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3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玖包(淨重壹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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