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丁○○ 林志遠 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在卷可參。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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