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四八八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