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三星精密製刀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謀良 訴訟代理人 廖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郵寄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卷證,聲請人於民國民國105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迄至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1月16日,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龍帝實業有限│元大商業銀│三星精密製刀│105年7月31日│249,711元│AG0000000│││公司 顧飛龍 │行開元分行│工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