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
原   告  吳國放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
被   告 冠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盈玎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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