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730號
原 告 吳國放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承毅 律師
被 告 冠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盈玎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