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徐崧祐 被告 徐永全
徐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40,764元(788.5×1600×1/4)+(4908.79×1600)+171300房屋課稅總現值=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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