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勝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勝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勝德因肇事逃逸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卷附裁判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因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合於裁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應併合處罰之。又附表編號1、3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編號2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已依法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各異、非難程度及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林怡秀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