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簡羽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唯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薛文源
一、債務人李唯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李唯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四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李唯萱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第一項至第三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李唯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債務人薛文源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