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高仲佑
被 告 江漢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56號
原 告 高仲佑
被 告 江漢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
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