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30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坤泰
詹雅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
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