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76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