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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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5號聲請人 陳明邦 代理人 林怡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1,547元(計算式:166,656元+374,891元=541,5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昀彤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補 字第 945 號裁定(108.11.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勞調 字第 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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