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除違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809號原告 吳飛鴻 被告 王玥羚
王美玲 徐斌雄 吳王秀麗 王柏淳 王仁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所為使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第1項候補法官(即具法官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資格經遴選者)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2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承辦法官審理本件民事事件時為候補法官,依上開規定,本事件即應合議審判,該法官所屬合議庭並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規定,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及調查證據。茲因本件依本院法官會議議決之事務分配及本院民事案件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決定由非候補法官之理股法官審理,並簽請院長核准改依獨任審判,爰撤銷前開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威帆
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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