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7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項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傅項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㈠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7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㈢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2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9月24日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9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100175631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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