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5號聲請人 楊英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清池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二、請提出 周石周欉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上開各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情事。
四、提出對債務人周石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債務已屆清償期。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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