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115號被告TRANVANSANG(中文姓名: 陳文創 ,越南籍)男(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TRANVANSANG(中文姓名:陳文創,越南籍)因112年度簡字第1115號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TRANVANSANG(中文姓名:陳文創,越南籍)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