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明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宏犯如附表所示之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明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7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六│七│├──────┼──────┼───┼───┼───┼──────┼───┼──────┤│罪名│施用第一級毒│施用第│施用第│施用第│加重竊盜│加重竊│普通竊盜│││品│一級毒│二級毒│二級毒││盜│││││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有期徒刑5月││││刑7月│刑3月│刑3月││刑7月││├──────┼──────┼───┼───┼───┼──────┼───┼──────┤│犯罪日期│99年2月9日│99年2│99年2│99年2│98年11月28日│98年11│98年12月5日││││月10日│月9日│月10日││月28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99年│同左│同左│同左│桃園地檢99年│同左│桃園地檢99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86││││度偵字第5247││度偵字第9030│││0、1134號││││號││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最後│案號│99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同左│99年度審易字│同左│99年度審簡字││││第800號││││第1272號││第462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11│同左│同左│同左│99年10月8日│同左│99年11月19日│││日期│日│││││││├───┼──┼──────┼───┼───┼───┼──────┼───┼──────┤││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同左││├──┼──────┼───┼───┼───┼──────┼───┼──────┤│確定│案號│99年度審訴字│同左│同左│同左│99年度審易字│同左│99年度審簡字││判決││第800號││││第1272號││第462號││├──┼──────┼───┼───┼───┼──────┼───┼──────┤││日期│99年6月11日│同左│同左│同左│99年11月8日│同左│99年12月13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毒品危│毒品危│刑法第321條│刑法第│刑法第320條│││條例第10條第│害防制│害防制│害防制│第1項第3款│321條│第1項│││1項│條例第│條例第│條例第││第1項│││││10條第│10條第│10條第││第3款│││││1項│2項│2項││││├──────┼──────┴───┴───┴───┼──────┴───┼──────┤│備考│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