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徐郁寰 被告 黃明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此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此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