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97號
聲請人 江長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芯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及聲請事項本票金額均為「壹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是否有誤?(正確金額:新臺幣171,920元)
二、承上,如債務人有部分清償,請具狀補正係何筆債權及其餘額、利息起算點為何。
三、補正各張本票債權之提示日。
四、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