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偉宏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偉宏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謝文嵐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廖哲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