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5號原告 黃國長 被告 許麗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48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應有部分+房屋課稅現值928×52,481×256÷10,000+169,700=1,416,481,元以下四捨五入】,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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