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東站雙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博翔 原告 張惠婷
游俊惠 郭思祺 陳欣佑 何玉如 張惠婷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理德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伍拾捌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陸仟壹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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