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9號原告陳熤上列原告與被告 巫以捷間 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