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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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50號聲請人 何清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享哲余吉松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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